《原諒或和解,不應該是一種強加的義務》—談人際關係
真正的原諒或和解,通常是發生在,受傷的一方已經足夠強大,能夠去克服,或至少緩解對方所造成的傷害或陰影的時候,只有這樣,它才是真實的。
但世間卻流行一種看法是,只有受傷的一方先「努力去和解了」、「去原諒了」,復原才能開始。
於是還在受到陰影所影響的人,努力走出陰影之餘,還要受到更多的責備是「不夠努力去原諒他人」,「沒有誠意想要和解」,這樣一來,倒是讓原本傷害他人的一方,可以盡情去訴說自己「不被原諒」是有多委屈了。
「都這樣了對方還不願意原諒⋯⋯」我個人覺得,是一種高明的話術,讓這個社會裡原本就喜歡看別人「大團圓」、「大和解」的一些「外人」,可以振振有詞的介入,指責原本的受害者「心胸不夠寬大」,「不會想」,「未來會後悔」等等。
如果傷害發生在感情的領域,不管是親情或愛情,受傷的一方甚至還會被指責是「無情」,好像做不到原諒或無法笑咪咪的「和解」,不願配合出席一場餐會,就是對對方的「窮追猛打」、「得理不饒人」。
我一直對此覺得弔詭,所謂的原諒或和解,如果真的是這麼一件「好事」,為什麼看起來,那麼像是對受傷者的二度傷害呢?
傷害時常就是因權力的不平等而起,而當傷害發生,一旦周圍的人開始介入,被傷害的一方,還時常被剝奪了「不原諒的權力」。
不得不然、被動為之的原諒或和解,到底是為了讓傷害平復,還是為了服從社會上一種集體文化,是旁人無法忍受或無法眼見關係的撕裂,而從外部,要求受傷害的一方,一定要去積極和解、努力原諒的一種規範義務?
真正對關係有益的原諒或和解,一定是在受傷者終於強大到足以克服傷害所造成的陰影之後,才能去做到的事情。這個順序一旦被顛倒,就只是一種二度傷害而已。
我忘記是誰說過,還是我自己想出來的。就是說凡是不真誠的,就不是有益的。按這個道理,即使世人看來美好的事情,比方說原諒、懺悔、和解、付出,只要不是出於真誠而是受迫,我猜想這對於情感關係,是不能帶來真實的益處的。
用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這件事,可以發現在關係當中,被要求要去原諒他人的一方,通常原本就是關係中的弱勢。因為弱勢,而少了防禦自己不被對方傷害的籌碼,然後又因為同樣的弱勢,他們被剝奪了「不原諒,而是結束這段關係」的權力。
#小說送出的空檔想休息
#卻看書也會看到想寫的東西🤔
#只能說有些論點看到實在不吐不快
#可以分享